朋友圈發布不當言論誹謗他人 區法院:在朋友圈公開道歉一周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誹謗他人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經法官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在朋友圈公開道歉。 王某、張某二人是夫妻關系,兩人與韋某曾經是朋友。2021年8月,張某向韋某催收之前的借款,韋某以各種理由推諉,經多次催收后,韋某明確表示:“有錢就是不還。”韋某在朋友圈發布張某照片并配文稱:王某、張某夫妻提供有問題的麻將。接著,韋某在微信群陸續發布消息:“××鎮張某、王某夫妻職業打假‘麻將’,請大家注意”以及“××這種人真是人渣”。韋某試圖通過朋友圈發布的內容,讓他人將王某、張某夫妻視為“職業老千”。韋某發布的以上朋友圈給王某、張某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王某、張某二人委托律師,多次向韋某寄送律師函,要求韋某及時停止其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韋某不予理會,并繼續惡意中傷王某、張某。二人遂起訴至區法院,要求韋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通過朋友圈致歉的方式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區法院承辦法官劉小彬在主持雙方調解過程中向被告釋法明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的違法、違法行為與所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韋某在朋友圈發布了不實言論,并且未經張某許可,不恰當地使用張某照片。該言論通過朋友圈的發布、轉發,對張某的個人名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韋某的違法行為和張某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公民有權要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韋某在聽完法官的法理分析之后,很快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調解并積極賠禮道歉。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韋某將連續7日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向原告夫妻二人道歉。原告夫妻也自愿放棄了要求被告精神損害的賠償訴求。 法官提醒:微信已經成為大多數人社交的一種重要工具,我們在使用社交工具時要時刻牢記“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使用時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相關法律規定。 (唐寅)
2021-11-09甲公司投訴乙公司產品質量問題市場監管局不予立案行為是否合法?民事自認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其他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案件,甲公司投訴乙公司產品質量問題,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甲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行為違法并責令立案處罰,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中的自認行為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行為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1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貨值150萬元的熔噴PP《銷售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貨物。產品交付后,甲公司就產品質量向乙公司提出異議,雙方協議退貨退款。在乙公司已退還大部分貨款并派車拉回貨物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必須出具《產品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注明退貨原因“產品質量問題”。為盡早拉回貨物并再銷售,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出具了《產品退貨處理通知單》。 在退款退貨事宜處理完畢后,甲公司根據《銷售合同》《產品退貨處理通知單》等證據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90萬元,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 見民事賠償未果,甲公司又于2021年1月25日向某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乙公司銷售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請求罰款450萬元。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因投訴間隔事發時已達十個多月,相關貨物已經重新加工銷售完畢;而出貨時的《檢驗報告》又顯示產品質量合格。鑒于產品無法抽檢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市場監管部門遂決定不予立案。甲公司遂以某區市場監管部門不履行查處職責為由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川法院審理認為,行政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爭議產品無法實施質量檢驗鑒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處理的決定。本案中,產品質量屬于技術標準范疇,爭議產品質量指標應當是客觀上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等技術標準。乙公司自認處分民事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其主觀自認缺乏質量檢驗鑒定報告作印證,系孤立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因甲公司未及時反映情況,爭議產品已被乙公司重新加工銷售完畢,在產品質量違法事實無法查明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在法律上已不可能。在客觀事實嚴重不足導致無法進行查處的情形下,市場監管部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不屬于不履行查處職責,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綜上,區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周仁海)
2021-11-05區法院:“小公民法律課堂”進校園

“小公民法律課堂”宣講團成員在為學生普法。 記者 黎明 攝 南川網訊(記者 黎明)“某位小學生,從自家陽臺扔下一個啤酒瓶,砸中樓下無辜行人,造成該行人顱骨骨折重傷,住院近一年,醫療費近10萬元,費用由學生父母支付……”10月29日,區法院“小公民法律課堂”宣講團成員秦丹丹以《愛國遵規守法紀,爭做合格小公民》為主題,給水江鎮寧江小學學生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就在此前一天,“小公民法律課堂”走進水江鎮中心校,宣講團成員高敏給該校師生上了一堂名為《預防校園欺凌,健康快樂成長》的普法課。 為切實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犯罪預防和法治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和法律素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廣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四個一建設”工作機制,即建設一個小公民法律課堂、一支法治教育隊伍、一套法治教育標準課件、一間法治教育工作室。為此,區法院將“四個一建設”工作機制作為工作的重要內容,打造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科學規范的未成年人保護、犯罪預防和法治教育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水平,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全面護航。 區法院的“小公民法律課堂”講師團有5名成員,由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審管辦的法官及法官助理組成,采用“法院課堂”“校園課堂”“社區課堂”等形式面向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及家長開展法治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法治觀念,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法治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推動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2021-11-04未成年人購買摩托車 合同是否生效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因未成年人購買摩托車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認為未成年人張某浩的購買行為沒有得到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追認,購車合同并未生效。經調解,張某浩將車輛退還給商家,商家退還購車款。 今年4月16日,12歲的張某浩通過微信與喻某簡單交流后,當日便在喻某開設的“摩托之家”購買一輛摩托車,張某浩通過微信支付車款1000元,并將車開走。4月19日,張某浩騎車時被父親張某模看見,張某浩擔心買車一事被父親發現,便讓其朋友將車開走。幾日后,張某浩將摩托車送回喻某店內進行維修并支付了35元維修費。5月1日,張某模前往喻某開設的“摩托之家”,要求退還張某浩購買摩托車支付的1000元,喻某則要求張某模承擔車輛損壞的費用,雙方由此發生糾紛,糾紛經派出所調解未果。5月10日,張某浩的母親到店與喻某協商退車一事,雙方約定由張某浩退還車輛后,喻某退還一半購車款500元。后來,張某模以喻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摩托車為由將喻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1000元和車輛維修費35元。 庭審中,喻某認為自己沒有強制賣給張某浩,所賣車輛來源也合法,在購買過程中的價格和車輛情況也不存在欺騙行為,張某浩前來購買時與朋友一同前來,并未發現購車者為小學生。另一方面,車輛出售后已經造成了損壞,現在只能勉強使用。喻某表示愿意按照與張某浩母親達成的協議履行。 法院審理認為,其一,本案原告張某浩,在購買摩托車時為12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本案中,原告購買摩托車的行為,買受人需要承擔支付價款等義務,因此,原告的購買行為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二,準確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既要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亦要保證交易的安全。故在具體判斷中,除應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使判斷盡可能貼近客觀真實外,亦應注意價值側重,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本來初衷出發,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益之保護作為首要價值,予以遵循。雖然商品的價值不高,但是原告購買的物品為摩托車。我國對于摩托車的駕駛資質也做了嚴格的限制和要求。故本案原告的購買行為亦不屬于“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的情況。其三,本案中,張某模與喻某的第一次交涉中就明確表示要求其退還所購車款,因此應認定為拒絕追認,一旦追認后其法律行為便不可發生法律效力。而后,張某浩母親的行為,雖然與喻某達成一致意見,但是也附加了一些條件,也不能視為對張某浩購買行為的追認。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張某浩的購買行為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也就是說該合同并未生效。 承辦法庭法官經過分析,認為這是一件很典型也很簡單的案件,只要把相關的法律規定解釋給商家,商家一定能夠理解和接受。后經過法官耐心細致地給商家做工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張某浩退還喻某摩托車,喻某收到摩托車后立即退還1000元購車款。 (唐寅)
2021-11-02播下法治的種子

10月23日,區法院迎來一批可愛的“小客人”,92名兒童走進法院“零距離”接受法治教育。法院干警詳細為孩子們介紹了法院工作職能、法徽、法袍、法槌以及生活中基礎法律常識等。隨后,孩子們在審判庭聆聽了簡單的模擬庭審,法官與小朋友們進行法律問答互動,讓孩子們感受法庭的莊嚴、法律的神圣,引導孩子們從小學會誠實守信、保護自己、遠離違法犯罪,在他們心中播下遵紀守法、文明向善的種子。吳東陽 攝
2021-10-29民間借貸中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人是否還擔責?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涉及多名保證人的民間借貸糾紛,因借款合同成立于民法典試行前,法院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認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依法判決3名擔保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9年4月1日,饒某向朋友裴某借款228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本人饒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向裴某借到人民幣現金228萬元……借款期限七個月……如因借款產生糾紛由簽訂地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處理,債權人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債權,因此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調查取證等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擔保人聲明:本人自愿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上述借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之日止。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調查取證費等)。”饒某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確認,其朋友程某、饒某甲、饒某乙在擔保人處簽名捺印確認。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雙方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4月1日,因此,應當依據2000年12月13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程某、饒某甲、饒某乙的擔保期間為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裴某于202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擔保期間內,因此,程某、饒某甲、饒某乙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證據,依法判決被告饒某立即償還原告裴某借款本金228萬元及其利息。被告程某、饒某甲、饒某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楊貞軼)
2021-10-25區法院執行法官解難題 申請人送錦旗致謝
南川網訊 10月8日,市民李某乘坐輪椅將一面錦旗送到區法院,稱贊法官“執法為民一身正氣,勤政為民兩袖清風”,感謝區法院兩年來對自己的關注關心、執行法官四處奔波協調讓其在國慶節前順利拿到全部案款以及爭取司法救助金、協調相關部門為其解決家庭困難。 2017年初,李某受李某甲雇請拆除房屋中的舊木料,在拆除過程中不慎從房頂摔下,經多次轉院醫治后最終鑒定為二級傷殘,從此李某便乘坐輪椅出行。2018年,李某將李某甲起訴至區法院,區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李某甲賠償李某60萬余元。因李某甲未按文書規定支付賠償款,2019年,李某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李某甲本是年近八旬的老人,區法院在執行到位4萬余元后,調查發現李某甲再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陷入僵局。另一方面,李某受傷后收入微薄,獨自撫養的兩個孩子正在上中學,家庭生活十分困難。鑒于此,區法院經過努力爭取,為李某成功申請到12萬元的司法救助金。同時與被執行人李某甲家屬耐心溝通,督促李某甲積極籌款履行賠償義務。 此外,區法院還與區民政局、區教委、區殘聯等部門會商研討李某家庭的幫扶方案,解決了孩子上學問題、家庭成員住房問題,并在當地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通過政府補助、民政救濟等方式解決李某困難。 經過多方共同努力,該案得以順利執結,李某和孩子的生活得到保障,對此,李某感到十分欣慰,給區法院送來錦旗以表謝意。(吳東陽)
2021-10-20“一庭兩所”聯調機制化解矛盾 原告當場撤訴
南川網訊(記者 黎明)近日,區法院鳴玉法庭借助“一庭兩所”矛盾糾紛聯調機制,聯合黎香湖片區司法所在乾豐鎮九臺村調解一起委托合同糾紛。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當場撤訴。 72歲的堯某是乾豐鎮九臺村村民。1999年堯某去新疆打工,當時考慮到家中承包地暫時無人耕種、林地無人管理、房屋沒人居住,堯某決定將家里的房屋、林地、承包地臨時交由同村的堯某甲和堯某甲的母親管理,同時將《房屋產權證》《林權證》《結婚證》和一本存折交由堯某甲代為管理。 今年3月17日,堯某回到家中,要求堯某甲將所委托代管的房屋、承包地、林地交還自己。但雙方因瑣事發生口角,堯某甲不愿交還代為保管的房屋、承包地、林地。 糾紛發生后,雙方在村調委會的調解下達成共識,由堯某甲將在堯某存折上取用的存款6000元立即返還給堯某,并簽訂《代管協議》,約定只要堯某在家居住生活、耕種,堯某甲就立即交還堯某房屋、承包地、林地及相關證件。達成協議后,堯某甲拒不履行交還堯某住房、承包地、林地及相關證件。堯某于今年7月1日向鳴玉司法所申請調解解決糾紛,堯某甲依然拒絕交還,堯某遂向區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調解過程中,堯某甲稱并非自己不想將《房屋產權證》《林權證》《結婚證》交回,因為堯某對外宣稱自己想侵占堯某的財產,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了損害,且在村里調解以后,堯某依然沒有停止這樣的行為。 鳴玉法庭法官唐運和黎香湖片區司法所所長蔣志強耐心聽取雙方陳述,理清矛盾源頭后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指出雙方各自存在的問題,耐心講解民法典中有關法律法規。 “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何況你們本是親戚關系,更應該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作為長輩,要講道理,不能憑空說事。作為晚輩,要尊重老人,不能耍脾氣,執拗辦事。”經法官耐心調解,消除了雙方的誤解和隔閡,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解除此前簽訂的《代管協議》,案涉房屋、林地、承包地由堯某自行經營、管理。原告堯某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當場撤訴。 今年以來,區法院認真落實市高法院“六項”強基導向工作,深化拓展“一庭兩所”矛盾糾紛聯調機制,人民法庭均與駐地派出所、司法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常態化聯合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加強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案件訴前、訴中調解力度,力促案結事了。
2021-10-18在朋友圈發布不當言論損害他人名譽區法院:賠償并公開道歉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因在朋友圈發布他人照片和不當言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依法判決發布者向被侵權人賠償500元,并在個人朋友圈發布聲明賠禮道歉。 韋某曾在羅某手下做工,工程結束后,羅某認為工程不合格,便向韋某降價支付了工資。韋某認為羅某未按照承諾付款,便在微信中發布了朋友圈,言語中帶有臟話,并附上了羅某的照片,在照片上注明“這個人大家做涂料工都要注意,他是個說話不算話的人不能信任,吃工人下力錢良心何在”。韋某的工友隨后將該條朋友圈轉發到自己的抖音中,羅某看到后認為韋某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名譽,于是起訴至區法院,要求韋某刪除所發的朋友圈及抖音中對自己誣蔑、誹謗的不當言論并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名譽損失費5000元。 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微信、抖音作為當前網絡流行的信息交流平臺,在信息傳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蓋廣的特點,公民發表的言論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進行廣泛的傳播。雖然韋某在庭審中稱起因是羅某虧欠韋某工資,但這并不能成為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不當言論的正當理由。韋某通過在網絡空間向不特定多數群體散布貶損羅某名譽的信息,對羅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侵犯了羅某的名譽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鑒于韋某事后已經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刪除了該條朋友圈,區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韋某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羅某賠禮道歉(道歉聲明在30日內不得刪除),并賠償損失500元。 (甘悅倩)
2021-09-08區法院新一批家事調查調解員受聘“上崗”
南川網訊 8月27日,區法院舉行家事調查調解員聘任儀式暨崗前業務培訓會。 聘任儀式上,民一庭副庭長、家事合議庭員額法官嚴小光宣讀了《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關于聘請周錫容等10人為家事審判調查調解員的通知》。新受聘的10名調解員通過自愿報名、鄉鎮推薦的方式,從中選聘具有熱心調解工作、豐富基層工作經驗和較強調解工作能力的基層工作人員、退休職工或婦女工作者。 嚴小光對區法院家事糾紛審判工作進行簡要總結,并對家事糾紛化解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就如何進一步開展好家事調查調解工作向家事調查調解員提出具體建議。 嚴小光根據多年家事糾紛審判經驗,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屆家事調查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家事調查調解員紛紛發言,相互交流探討,交換意見建議。 家事調查調解員陽曉磊針對調查調解工作中調查筆錄、調解筆錄的撰寫提出改進意見,還就基層家事糾紛中較為常見的離婚糾紛、撫養糾紛的矛盾化解發表看法;家事調查調解員但美霞針對家事糾紛調解工作中涉及的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問題進行咨詢。大家表示,將加強法律學習特別是對民法典的學習,提升法律素養,以便更好地開展家事調查調解工作,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促進家庭和睦幸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盧爽)
2021-09-01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誰來負擔?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法院審理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依法判決被告父親支付非婚生女生活費20500元。 2014年,彭某(女)與楊某相識戀愛后同居,于2015年未婚生育一女楊某甲。因楊某重男輕女思想嚴重,發現楊某甲是女孩后,便不再管彭某和楊某甲的生活,楊某甲出生后一直同彭某及其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后來,彭某多次向楊某索要楊某甲的撫養費均被拒絕,楊某甲出生后的四年時間,楊某共給付了500元。彭某遂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給付楊某甲出生至今的生活費21000元(每月按500元計算),并要求楊某甲繼續隨自己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楊某作為生父對楊某甲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其應當向楊某甲支付撫養費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以保證楊某甲的合法權益。鑒于楊某甲年幼,且出生后一直隨彭某及其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從利于楊某甲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楊某甲隨彭某生活為宜。 綜上,區法院依法判決非婚生女楊某甲隨彭某一起生活,楊某償付彭某墊付的生活費20500元。(盧爽)
2021-08-26區法院“老馬工作室”:一站式多元解糾紛

區法院“老馬工作室”工作人員在調解糾紛。 記者 黎明 攝 ■ 記者 黎明 今年5月,區法院創新為民辦實事重要舉措,全面設立“老馬工作室”,協調化解矛盾糾紛,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截至目前,“老馬工作室”共計辦理訴前調解案件1614件,訴中調解案件338件。 多方聯動調處機制: 為百名農民工“討薪”600萬 前不久,在區法院“老馬工作室”調解下,4家實際施工人拖欠100名農民工勞動報酬共計600多萬元系列案執行完畢。 唐某某等100名農民工在我區某職工宿舍樓項目工地上工作。但在該項目建成后,4家實際施工人卻下欠他們勞動報酬600多萬元未付。唐某某等人將4家實際施工人起訴至區法院。在收到唐某某等人追索勞動報酬系列案件的起訴請求后,區法院“老馬工作室”建立了多方聯動調處機制。 與司法行政機構對接,積極與區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協助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與區聯合調解委員會對接,通過“重慶法院易解平臺”將該系列案件移送至區聯合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經調委會調解,農民工代表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與4家實際施工人的訴訟代理人共同確認欠薪金額并自愿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后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慶法院易解平臺”申請在線司法確認,經由區法院法官通過音視頻進行在線審核,進行司法確認;與勞動監察大隊對接,協助勞動監察大隊督促4家實際施工人兌現案款;與區法院執行局的對接,及時督促執行局對該系列案件的執行申請快速收立案以及執行,現該系列案已全部執行完畢。 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 提高調解效率和質量 “以前調解糾紛要各方當事人現場參與,現在可以通過網上音頻和視頻進行調解,引導當事人通過在線方式參與糾紛化解,極大方便群眾。”區法院“老馬工作室”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立案庭法官馮驥介紹,這也是“老馬工作室”開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矛盾糾紛雙方登錄重慶市人民法院公眾服務網,進入易解平臺申請調解,“老馬工作室”即可進行遠程音視頻調解,當事人可實時獲得司法服務。截至目前,區法院“老馬工作室”共計辦理在線音視頻調解案件123件。 馮驥介紹,人民調解組織或行業調解組織的調解員,可通過易解平臺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線上調解,當事人可足不出戶,在家、在單位參與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則由調解員線上制作人民調解協議,并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法官同步在線審查調解協議及相關證據,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官立即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并在線回傳,調解員和當事人均可立即取得加蓋法院簽章的生效裁定書。 探索多元解紛工作經驗: 打造訴調對接“金字招牌” 區法院制定了《全面設立“老馬工作室”扎實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意見》以及《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方案》,完善案件篩選、訴非分流、訴調對接等一系列運行機制,根據糾紛類型、階段和程序分流至“老馬工作室”進行調解。 加強對調解結果、協議確認、調解未成功案件審理執行等各環節的跟蹤監管,最大限度實現經“老馬工作室”調解的案件訴前成功化解、訴中調解結案、執行“應執盡執”,力促矛盾化解、案結事了。 同時,積極探索總結多元解紛工作經驗,堅持品牌引領,打造解紛特色樣本,打響品牌知名度,建立良好口碑,通過“老馬工作室”統領駐院調解力量參與訴源治理工作。 下一步,區法院將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打造訴調對接“金字招牌”。
2021-08-20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兩男子獲刑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提供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而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拘役四個月的刑罰,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過網絡得知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可以獲利,于是辦理多張銀行卡,先后在廣東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將自己的手機、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的支付結算。周某共計獲利7060元,李某共計獲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勸解和陪同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查明,李某提供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的農業銀行卡、建設銀行卡、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卡等8張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以上銀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轉入資金共計100萬余元。周某提供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的上海浦發銀行卡、興業銀行卡、重慶銀行卡等11張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以上銀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轉入資金共計230萬余元。 區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區法院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犯罪后的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秦丹丹 楊帥)
2021-08-19手握拆遷款卻住牛舍法官兩小時勸說搬離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法官馮超到對接聯系的白沙鎮參與化解了一起涉及贍養老人和住房安全的矛盾糾紛,經耐心勸解,當事人決定帶著年邁母親搬離牛舍,到安全、宜居的房屋居住。 杭某是白沙鎮某村村民,其原來居住的房屋早年不慎發生火災,僅一旁的牛舍沒有被燒。當地政府、村社根據國家政策為其修建了安置房,新房建成后被納入征地拆遷范圍,杭某因此獲得房屋補償款五十余萬元。然而,在領取補償款后,杭某并沒有購置新的住所,而是帶著年近九旬的母親回到老屋旁的牛舍中居住生活,牛舍條件簡陋,且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村社工作人員屢次上門勸說,杭某都拒絕搬出。 鄉鎮工作人員聯系馮超說明相關情況后,馮超立即趕往杭某的居住地,協同當地政府、村社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員,對杭某及其母親居住的房屋進行現場查看,并在查看結束后耐心地與杭某溝通交流,全面了解杭某的想法和需求,告知其牛舍存在較大安全問題,隨時有坍塌的風險和可能,威脅其本人和母親的生命安全。同時向其解讀南川區政法部門于去年聯合發布的《關于敦促贍養義務人將被贍養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的通告》,其中明確要求將老人接入安全住房,杭某現在有能力但是拒絕將老人接入安全住房的行為不妥,嚴重者甚至有虐待家庭成員的嫌疑。希望杭某能夠主動搬離危房,處理好家庭成員關系,合理使用房屋補償款,照顧好自己和年邁的母親。經過兩個小時的耐心勸解,杭某最終同意搬離,并于4日后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帶著母親離開牛舍,尋找安全、宜居的住所。 馮超到白沙鎮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是區法院“一街鎮一法官”工作機制的縮影。今年3月,區法院建立“一街鎮一法官”工作機制,在全區34個鄉鎮(街道)分別選派一名員額法官進行定點聯系,常態化提供司法服務、參與矛盾糾紛化解、進行法律培訓指導、服務鄉村振興,推動法院解紛力量向基層下沉,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訴外。目前,該項工作穩步推進,法官到鄉鎮街道對接開展工作已成常態。(盧爽)
2021-08-17下班外出吃飯后返回宿舍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區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外出吃飯后返回宿舍途中受傷不屬于工傷,判決駁回受傷職工要求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陳某是某建筑勞務公司職工,在公司承建的項目工地從事外墻刷漆工作。2020年11月30日下午6時許,陳某下班后,到工地外約100米遠的小面館吃完晚飯后,準備返回工地附近的宿舍休息,卻在經過施工中的食堂樓4層樓梯平臺時跌落受傷。 2020年12月25日,建筑勞務公司向當地人社局提交陳某受傷的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同日向建筑勞務公司發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在其補齊資料后,人社局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陳某的前述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陳某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后不服,以某區人社局為被告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區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本案中,某區人社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陳某是在下班后到工地外面的面館吃完晚飯后,再返回到位于工地附近的宿舍途中摔倒受傷,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也不是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過程中受傷。且陳某的受傷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關于認定工傷的其他規定。 因此,區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證據,依法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周仁海)
2021-08-16罰款95000元!區法院嚴懲虛假訴訟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過程中調查發現,當事人為獨占拆遷補償款,伙同多人偽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區法院依法發出司法懲戒決定書,對四人分別處以罰款5000至50000元不等。 2000年,曾某與梁某離婚。2012年,曾某與唐某登記結婚,后二人離婚。2020年,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與曾某婚前共同修建的房屋(即本案房屋),區法院依法判決該房屋系曾某與梁某共同財產。不久后,一個名叫陳某甲的人起訴到區法院,稱2017年曾某父親已經將該房屋賣給了他,曾某父親已去世,曾某一直拒不交出房屋,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曾某退還房款48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3萬元。 首次開庭時,曾某稱病未到庭,唐某作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唐某提供了授權委托書、二人結婚證復印件)。唐某提出曾某同意立即退還陳某甲61萬元,但房屋要歸曾某一人所有。因授權手續不符合規定,被告態度存疑,法庭另行確定了開庭時間,要求曾某本人到庭參加訴訟。 第二次庭審,曾某到庭參加訴訟。陳某甲舉示了《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收條、借條,并申請證人何某、陳某乙出庭作證,欲證明2017年曾某父親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了陳某甲,陳某甲因資金不足,在何某處借得48萬元支付房款一事。 然而,陳某甲及兩名證人在庭上陳述卻不合常理,《房屋買賣合同》、收條、借條中字跡也明顯不符。庭后,承辦法官向何某再次說明證人虛假陳述的嚴重后果,何某當場承認,自己并未借錢給陳某甲。庭審結束次日,陳某甲提出撤訴申請并向法庭陳述了事實經過。 經調查,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案涉房屋面臨拆遷,而該房屋已在另案中判決為曾某與梁某共同財產。唐某、曾某認為,只要捏造一個房屋在父親過世前便已經出賣給陳某甲的事實,與陳某甲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就能對抗另案中已經生效的文書,由曾某獨占房屋拆遷款。于是,曾某與唐某找到陳某甲,三人惡意串通,偽造《房屋買賣合同》、收條、借條,唐某又找到了何某、陳某乙,指使二人作偽證,捏造曾某父親生前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陳某甲一事。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唐某為達到參與庭審目的偽造身份關系,并與曾某、陳某甲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假陳述,捏造民事法律關系,以達到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證人陳某乙虛假陳述,妨礙案件審理;四人的行為妨礙了司法秩序,應當根據情節依法予以懲戒。依照相關法規,區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陳某甲訴訟請求,并決定對唐某罰款50000元,對被告曾某罰款30000元,對原告陳某甲罰款10000元,對證人陳某乙罰款5000元,對證人何某口頭訓誡。(甘悅倩)
2021-08-10刷“抖音”購物遭欺詐 消費者起訴獲三倍賠償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網絡購物引起的合同糾紛,被告商家因售賣三無產品,并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法院依法判決其賠償消費者三倍貨款。 2020年3月,李某通過“抖音”平臺看到某蒸汽清洗設備有限公司的蒸汽洗車機廣告,便通過微信與該公司聯系購買了一臺蒸汽洗車機(由洗車機和機動三輪車組成),并簽訂《購銷合同》,該公司通過快遞的方式將蒸汽洗車機郵寄到李某住處。李某微信支付了貨款1.28萬元。到貨后,李某發現該蒸汽洗車機并沒有達到“抖音”上宣傳的效果,便要求該公司出示機器的合格證以及發票,該公司均未出具。李某認為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三無產品,其銷售不合格車輛屬于典型的欺詐行為,遂起訴至區法院。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和該蒸汽清洗設備有限公司通過互聯網上買賣訂立的合同,雙方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因該公司無據證明涉案產品有合格證以及交付的機動三輪車有車輛識別代碼,涉嫌銷售三無產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綜上,區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證據,依法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賠償三倍貨款共計3.84萬元。 (楊貞軼)
2021-08-09區法院:為民解憂辦實事 實干擔當鑄“鐵軍”

巡回法庭法官在院壩審案。 區法院為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將其兌付給農民工。 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中,區法院將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同黨史學習教育、執法辦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建章立制相結合,在全院堅持提升思想力、領悟力、凝聚力,抓實領導帶學、活動踐學、融合促學、先進引學“四項學習”,聚焦突出自查自糾、案件評查、建議辦理、大數據排查、涉黑涉惡案件線索倒查等“五個突出”,打造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鐵軍”。 鏡頭一:細察案情 解決糾紛促和諧 王某和李某等5人系同村村民。2019年2月,王某、李某等五人決定每戶集資1650元用于硬化入戶道路,并簽訂了《公路硬化集資協議》,該款項由王某統一收取。 協議簽訂后,該入戶道路被政府部門納入年度修建計劃,由財政資金保障實施。因該道路基礎路基由王某等四人參與修建,李某未參與,王某等四人認為李某因修路受益,應當為修建基礎路基出力,因此,遂擅自將李某繳納的集資款1650元予以平均分配。知曉入戶道路由政府出資統一實施后,李某便向王某索要集資款。王某以李某應當出力且款項已分為由拒絕還款,同時也提出可以退款,但事后不允許李某車輛從道路上通行。經村社、鄉鎮調委會多次調解無果后,李某便將王某訴至區法院。 承辦法官唐運查閱案卷后發現,雖然案件標的額較小,但事件起因涉及因素較多,若簡單判決處理,增加了當事人訴累,并可能進一步惡化當事人鄰里關系,激發后續矛盾。鑒于此,承辦法官經多方協調,通知參與道路硬化的其余3人到庭,并邀請當事人所在村社負責人到庭協助調解。 調解過程中,承辦人逐一聽取各方意見,辯法析理,從法理、情理以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多角度向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經過不懈努力,促使當事人握手言和并當庭退還部分集資款。 在執法辦案中,區法院踐行用法律為民辦實事主旨,為當事人提供規范、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既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同時感受到司法的溫度。 鏡頭二:司法為民 貼心服務溫暖民心 5月24日至25日,區法院為一名患癌當事人開通訴訟綠色通道,快立快調一起離婚糾紛,促成雙方當事人和好,該案從立案到調解歷時僅兩天。 李某與趙某是再婚夫妻,李某婚前與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因李某患有嚴重疾病“胰腺導管腺癌”,5月24日,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合為由起訴至區法院要求離婚。 承辦法官任藝敏初步閱卷后,心中充滿疑惑,李某現身患重大疾病正是需要家人關心照顧的時候,為何要主動提出離婚呢? 帶著疑問,法官第一時間與李某取得聯系,了解到離婚并非李某的真實意愿,而是擔心自己病情惡化,以后家人因為家產分割問題產生矛盾糾紛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法官在了解相關情況后,立即聯系趙某及其子女,考慮到李某身體狀況,便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二天到區法院進行調解。 為解決李某的后顧之憂,法官決定在調解離婚糾紛的同時一并解決李某所擔心的家產分割問題。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就家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李某與趙某自愿和好,趙某承諾在李某患病期間關心照顧盡到扶養義務。 在“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中,區法院推出十條便民措施,具體包括:全面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深化移動微法院建設,讓當事人感受“指尖訴訟”“掌上辦案”便利;對爭議不大的法定繼承類案件“當日立、當日結”。對爭議不大的法定繼承類案件,只要材料齊全、真實,承諾當日立案、當日調解、當日送達文書;開通立案綠色通道;開展涉民工工資執行專項活動;開展“一街鎮一法官”服務活動;增設便民服務設施;開通檔案查詢窗口;推行免交執行立案生效證明;開展“我為群眾送案款”活動。 鏡頭三:排憂解難 群眾利益無小事 5月19日,區法院執行局順利執結一起2007年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申請執行人張某收到了等待14年之久的賠償款。 2007年,韓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撞倒張某父親致其死亡。區法院于同年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判決書,判決韓某附帶民事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11萬余元。 后來韓某一直未按生效判決文書履行賠償義務,張某于2010年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韓某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暫時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2020年9月,張某再次向區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干警多方調查被執行人韓某財產發現,除凍結韓某2萬元銀行存款外,未能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且韓某依然聯系不上,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聽聞區法院執行懸賞機制解決“人難找、物難查”問題效果良好,在案件承辦人的建議下,張某向區法院提交執行懸賞申請。執行懸賞公告發布不久后,迫于執行懸賞壓力的韓某主動委托親人來到區法院,通過與申請執行人自愿協商,最終將該案賠償款協商至8萬元并約定兩天籌款時間。5月19日,韓某家人來到區法院,按約全額支付執行案款,14年積案執行完畢。 在“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中,區法院出臺《關于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實施意見》,制定《執行案款清理方案》,共計清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到賬案款6313筆,金額合計5.1億余元,共計清理出案款到賬后超過30日支付的執行案件及案款共計171件216筆。制定《執行時限管理辦法》和《執行案款管理辦法》《法官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開展歷史長期未分案、長期未辦結、長期未歸檔案件專項清理活動實施方案》,措施制度化、長效化,讓隊伍面貌煥然一新。 (本組稿件由記者黎明采寫,圖片由區法院提供)
2021-07-29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南川網訊 近日,南川區法院審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法院審理認為外賣騎手與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在送餐過程中摔傷屬于工傷,駁回用人單位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某物流公司的經營范圍之一為餐飲服務,江某是該物流公司招用的送餐騎手。2020年4月10日,江某在騎摩托車送餐途中發生側翻后受傷。同年6月12日,江某向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人社局于同日向其發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該人社局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向物流公司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同年10月23日,該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為江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物流公司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后不服,以某區人社局為被告向南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川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通過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是否是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統一管理等因素來確定。外賣行業和外賣騎手隨著互聯網大數據高速發展而產生,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特殊性,但也應基于以上原則來進行勞動關系的認定。 本案中,江某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從事送餐業務,且從事餐飲服務業務也是物流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結合全案證據,能夠認定江某是某物流公司招用的職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江某受公司安排在送餐途中因雨天路滑,所騎摩托車側翻受傷。依照前述規定,江某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區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的證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周仁海)
2021-07-21區人民法院“代表委員聯絡站”揭牌
南川網訊(記者 黎明)7月5日,區人民法院“代表委員聯絡站”揭牌。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將在“代表委員聯絡站”定期接待群眾,并為人民群眾提供法治宣傳、聽取民意、訴前調解等服務。 據介紹,“代表委員聯絡站”將以代表委員接待日形式,定期對公眾開放,由駐站代表委員輪流值班,并支持駐站代表委員將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情況問題,提煉總結形成意見建議,轉化形成高質量建議、提案。 同時,“代表委員聯絡站”將通過統一配備“代表委員信箱”、公布聯系電話等形式,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了解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訴求,為代表委員履職和人民法院改進工作提供參考依據。“代表委員聯絡站”將分類建立接待群眾來訪、糾紛化解事項等臺賬,對群眾反映的各類事項進行梳理,按程序跟蹤辦理。 此外,“代表委員聯絡站”還將聘請熱心調解并具備較強調解能力的駐站代表委員擔任特邀調解員,發揮駐站代表委員的政治優勢、資源優勢、專業優勢,積極參加一站式建設,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信訪答疑等便民訴訟服務。 揭牌儀式前,代表委員們聽取了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情況介紹,參觀了訴訟服務中心和“代表委員聯絡站”等。
2021-07-08寵物被撞起糾紛法院調解化矛盾
南川網訊(記者 陳蕗穎)日前,區人民法院大觀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狗被車撞致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法官耐心調解下,化解了雙方矛盾。 3月19日,宋某駕駛小型機動車沿大觀鎮至木涼鎮方向行駛,途中將楊某的寵物狗碾壓致死。民警出警后通知了宋某參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協商,雙方達成由保險公司和宋某共同賠償楊某4000元的調解合意。隨后,宋某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后拒絕履行之前已經達成的口頭約定,楊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某立即支付之前承諾的賠償款。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被告宋某表示在案發當日,他不了解原告楊某所養的寵物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對于造成寵物狗的死亡認為應該賠償,但是事后了解相關規定后知道原告未具備養狗的資質,而且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遛狗時未對寵物狗拴繩,自己駕駛的車輛屬于正常行駛,楊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并且當初調解合意時并未對責任進行認定,因此宋某拒絕履行。 原告楊某則認為,自己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已經在第一時間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承諾賠付2100元并按約定當場將賠償款轉賬給了宋某,同時宋某也承諾自行賠付1900元,這筆費用理應支付。 充分聽取雙方訴求后,承辦法官劉小彬向雙方當事人就該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了釋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楊某并未辦理狗證,無法證明狗系楊某合法財產。其次,原告方除了證人證言外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購買寵物狗的價值。再次,楊某遛狗并未系狗繩,未盡到完全的看護義務,對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方的侵權責任。此外,在責任認定中并未提及被告宋某的車輛存在違章的情況。 經調解,被告宋某同意將保險金賠付的2100元當場支付給原告楊某作為寵物狗死亡的補償。
2021-05-20區法院推進司法服務保障鄉村振興
鄉村振興,法治先行。區法院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過程中,擔當作為、加大舉措,主動融入鄉村振興大局,奮力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搭建平臺 成立“司法服務鄉村振興示范點” 4月13日,區法院“南平鎮興湖村司法服務鄉村振興示范點”正式掛牌;4月21日,區法院南平法庭干警在示范點開展了一場法治宣傳活動…… 區法院為何把興湖村作為司法服務鄉村振興的試驗田? 興湖村是工業園區南平組團的主戰場,鎮域、村域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征地拆遷、廠社矛盾化解等社會治理任務。區法院從服務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服務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服務引導老百姓逐步致富、進一步完善司法便民舉措等方面,為興湖村提供法律服務。 除了興湖村,區法院還陸續在木涼鎮漢場壩村、大觀鎮鐵橋村、神童鎮金鐘社區、峰巖鄉正陽村設立司法服務鄉村振興示范點,提供贈送法律書籍、支持打造法治文化微景觀、常態化開展巡回審判、幫助打造法治文化宣傳陣地、設置調解室等“訂單式”服務內容,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根據每一個示范點的不同需求,區法院會提供有針對性的“訂單式”司法服務,每個示范點有固定的聯絡員進行一對一銜接,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 根據《南川區法院鄉村振興示范點十個服務模式的初步實施方案》,區法院以一鎮街一法官、指導培訓課、矛盾糾紛化解現場會、典型案例、巡回審判、法治宣傳、司法建議、微信工作服務群、“一庭兩所”聯動、觀摩庭審案件十個方面為司法服務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切入點、結合點和著力點。 下一步,區法院將把開展涉“三農”司法審判、服務鄉村振興戰略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點,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建立機制 推行“一鎮街一法官”助力鄉村社會治理 “土地流轉費的問題困擾我們很久了,我們80多個農戶被拖欠土地租金數十萬元,希望法院能加大執行力度,讓我們能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月8日,區法院執行局局長、三級高級法官黃新帶隊來到河圖鎮,與鄉鎮干部、村民們就一起涉及農戶較多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進行座談交流。座談會上,涉案村社的村支書代表集體表達了訴求。 黃新告訴村民代表們,該案目前已進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企業債務較多,涉案較多,并向村民們解釋了被執行人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聽取了鄉鎮黨委政府相關負責人、村支書、到場律師意見后,黃新提出交付流轉土地等具體執行方案,并傳喚被執行人到場協商。座談會結束后,黃新一行去到涉案項目現場實地查看情況,摸清涉案土地和被執行人資產情況,為案件執行順利推進奠定基礎。 黃新是按照“一鎮街一法官”機制對接聯系河圖鎮的法官。 今年,區法院推出“一鎮街一法官”工作舉措,為全區34個鄉鎮(街道)各配備一名法官,結成定點服務對子。該院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一鎮街一法官”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親自抓落實,統籌劃分區域,分別明確聯系分管院領導及聯絡人。 4月9日,對接聯系合溪鎮的周仁敏法官走進合溪鎮中心校向學生們講解了未成年人保護、國家安全等相關法律知識。鄉鎮干部群眾表示,“一鎮街一法官”拉近了法院與群眾的距離,真正為群眾辦了許多實事,為鄉鎮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便利。 “結對”法官們表示,今后還將加大巡回審判、法治宣傳力度,增強村民法治意識。同時還將對鄉鎮干部、村綜治專干、人民調解員、便民訴訟聯絡員等人員進行培訓,教授其調解技巧及調解協議的規范擬寫,力爭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解決問題 破解一批鄉村振興中的難題 “馮法官,那真的是我們自己的林地、自己的樹木,我們有林權證,馬上坐車送過來讓你看看。” “您別激動,你們二位年紀都大了,來城里也不方便,明天我們到村里開庭,再到山上實地瞧一瞧、看一看。” 4月7日,區法院法官馮超通過電話與年過七旬的當事人耐心溝通。 原來,之前區法院受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訴稱被告侵占了本屬于自己的樹木,造成了近萬元的經濟損失,因此起訴至區法院,要求被告進行合理賠償。法官在與當事人溝通時,被告卻稱涉案林地、樹木都是自己的。 鑒于當事人年齡較大,案件爭議焦點涉及林地具體范圍,為查清案件事實、方便當事人,法官前往當事人所在村社開展巡回審判,及時、有效地處理了該案。 在具體工作中,區法院著力破解一批鄉村振興中涉及農房改造、土地經營、鄉村企業發展等方面的難題。同時,深入基層,針對具體問題給出解決“良方”。 位于大觀鎮鐵橋村的重慶瑞草茶業有限公司,每年采茶季可帶動當地約400~500人就業,系當地鄉村振興的重要力量。區法院民一庭庭長熊小軍帶領全庭干警來到該公司,針對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買賣合同簽訂、集體土地流轉、生產安全責任、勞工權益保護等各類司法疑問進行全面解答。 此外,民一庭還指定法官常態化對接聯系瑞草茶業公司,不斷加強與企業的溝通交流,提供法律風險咨詢服務,幫助企業化解矛盾糾紛,努力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去年,區法院審結涉及農村土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以及村民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民事案件500余件,常態化開展贍養、繼承、侵權等典型案件巡回審判,著力以司法服務鄉村振興。 (稿件由記者黎明采寫,圖片由區法院提供)
2021-05-19區人民法院送達階段為農民工成功討薪
南川網訊(記者 陳蕗穎)日前,區人民法院大觀法庭在送達階段成功化解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幫助原告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 2018年3月至12月期間,張某在湖南長沙楊某承包的工地工作,在2018年年終結算時,楊某應付給張某工資7萬元,雙方約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欠的工資,并向張某出具欠條。直到約定還款期限,楊某并未按約支付工資。 張某多次上門討薪,雙方也因為討薪問題發生摩擦,楊某在2020年3月和10月共計向張某支付了5萬元,對于剩余的2萬元工資,張某多次上門協商均被拒絕。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張某來到區人民法院大觀法庭咨詢,法官劉小彬耐心向張某講解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并當場立案。 根據辦案經驗,劉小彬告訴法庭送達工作人員,要利用案件送達時機向被告方釋法說理,向被告方說明其拖欠工資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送達人員結合案件的情況以及原告訴求,向被告說明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經耐心釋法說理,被告楊某當天從湖南返回南川并聯系法庭愿意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在辦案人員的組織下,被告楊某當場支付所欠的工資2萬元,并主動支付一筆利息。在辦案人員的調解下原被告雙方冰釋前嫌,原告張某當場向法庭提出申請撤回起訴。
2021-05-13區人民法院為16名農民工兌付工資17萬元
南川網訊(記者 陳蕗穎)4月28日,區人民法院執結16件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案件,為16名農民工集中發放工資17萬元。 在該案件中,陳某等16人受譚某雇請參與某工程建設,工程結束后,陳某等人一直未拿到工資,且多次向譚某追索工資未果,遂于2021年3月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經區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了支付期限。 然而直到支付期限到期,譚某仍未支付工資,陳某等16人遂于4月22日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立案當天就為他們開通了執行綠色通道,實現當天全部立案移交查控,并指定專人快速辦結。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另有一起金某申請執行譚某合伙協議糾紛案已執行到位30萬元,考慮到農民工工資關系到家庭基本生活,執行法官積極與申請人金某溝通協調,經金某同意,執行法官將該案執行到位案款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4月28日上午,陳某等16人來到區人民法院集中領取到了工資。從執行立案到發放工資,僅用時6天。
2021-05-06區人民法院實施政法服務便民10條措施
南川網訊(記者 黎明)4月29日,記者從區人民法院獲悉,在開展區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區人民法院推出政法服務便民10條措施,提高為民服務質量。 增設便民服務設施,在訴訟服務大廳配備打印機、飲水機、手機充電設備、老花鏡等便民設施;針對主要糾紛類型,提供相應起訴狀模板;增設導訴臺,提供訴訟引導,為當事人、律師等訴訟參與人提供便利。 開通立案綠色通道,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置優先立案窗口,為60歲以上老人、殘疾人提供優先立案服務。 開通檔案查詢窗口,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置檔案查詢窗口,配置檔案查詢電腦,為當事人、律師等訴訟參與人提供規范、便利的檔案查詢服務。 執行立案免交生效證明,當事人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時,不再提交裁判文書生效證明,由執行立案人員通過審判管理系統或聯系承辦人等方式,主動核查裁判文書生效情況,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路。 爭議不大的法定繼承類案件“當日立、當日結”,對爭議不大的法定繼承類案件,只要材料齊全、真實的,承諾當日立案、當日調解、當日送達文書。 提升辦案效率縮短辦案時限,規范案件移送、流轉程序,縮短案件移送、流轉時長;加強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開展扣除審限抽查,提升辦案效率。 加強巡回審判,為70歲以上老人、行動不便當事人或具有教育意義的案件,主動上山下鄉、進村入戶開展巡回審判,為當事人提供便捷服務的同時,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開展涉民工工資執行專項活動,對農民工討薪案件開通執行綠色通道,成立工作專班,優先辦理涉民工工資執行案件。 開展“我為群眾送案款”活動,針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偏遠地區等情況的申請執行人,執行案件承辦人主動將執行到位的案款送到申請執行人手上。 開展“一鎮街一法官”服務活動,在全區34個鄉鎮(街道)分別選派一名員額法官進行定點聯系,推動法院解紛力量向基層下沉。
2021-04-30200余萬案款兩日完成兌付區人民法院高效執行獲點贊
南川網訊(記者 陳蕗穎)近日,黃某來到區人民法院,為執行法官韋剛送來一面寫著“一心一意為民辦事、依法辦案救困濟危”的錦旗,表達對執行法官公正執法、高效辦案的感謝。 2019年8月,黃某作為供貨方與某冶金建設公司簽訂了價值508.371萬元的《燃料油(重油)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黃某按期如約供給了全部燃料油,但該公司在支付285萬元后,以未收到甲方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剩余的貨款223.371萬元。黃某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0年10月9日將冶金建設公司訴至區人民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黃某因擔心該公司轉移財產而申請了財產保全。經保全中心查詢,該公司銀行賬戶下有上千萬元的資金,明顯有履行能力,保全中心依法足額凍結了該公司應支付的貨款。雖然銀行賬戶被凍結了,但該公司仍無動于衷,試圖拖延履行債務的時間。在自身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黃某基于合作關系,雙方還是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貨款223.371萬元。 直到約定當天,該公司依然未按調解協議約定支付貨款。黃某在逾期支付的第一天便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黃某在執行大廳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認真填寫初次接待筆錄,寫明了其貨款已被足額保全的事實,執行大廳工作人員隨即通過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將此案分入簡案快執通道,確定由執行法官韋剛辦理。韋剛在收案后當即聯系申請執行人黃某了解相關情況,在明確案情后,依法通過執行手段將該筆貨款劃撥兌付給黃某,從執行立案到兌付案款全程不到兩日。 黃某的案例僅僅是區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下用執行速度提高群眾司法獲得感的一個縮影。 近年來,區人民法院創新執行長效機制建設,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就屬其中之一。2020年執行大廳投入使用,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大廳“效率、精準、服務”的優勢,將從執行查控階段開始的繁簡分流前移至立案、接待階段,使執行簡易案件的辦理再次提速,保證簡易案件平均在20日內結案,通過提升執行速度來提高群眾司法滿意度。
2021-04-28原告被告均是聾啞人法院調解請來手語翻譯
南川網訊(記者 黎明)“原告和被告是否經過系統的手語學習?因為調解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原告和被告是否識字?”4月21日,在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室里正在進行一場特殊的調解,現場沒有語言的辯論,只有承辦法官馮驥的聲音和一位手語翻譯的現場演示。 原來,該案的原告和被告均為聾啞人,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院為他們請來了區特殊教育中心副校長楊敏擔任手語翻譯。 該案原、被告婚后兩地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庭前調解時,法官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情況,放緩說話的語速,并通過手語翻譯,和雙方當事人進行交流和調解。在調解中,法官給予充足的時間讓雙方當事人通過手語翻譯交換意見。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原告、被告雙方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 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朱勁松介紹,為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請手語翻譯,是該院在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過程中的便民舉措,今后,區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機制,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讓當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溫暖和更多的人文關懷,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021-04-27區人民法院為7名民工集中兌付工資18萬元
南川網訊 4月19日上午,區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南川區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等12案進行集中兌付,為7名民工集中發放工資及保證金等18萬元。 據了解,韋某等7人原是該汽車銷售公司員工,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后,一直拖欠7人工資及保證金等,且未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致使韋某等人無法與新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后韋某等人向南川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及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仲裁裁決和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汽車銷售公司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支付上述款項,韋某等7人遂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立即前往該汽車銷售公司,發現汽車銷售公司早已人去樓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聯系不上,經查找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執行干警通知韋某等人到場,表示希望申請人也能行動起來,配合法院共同尋找被執行人下落。 后經申請人舉報,執行干警迅速行動成功將汽車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拘傳到庭。李某到庭后態度強硬,表示公司倒閉,沒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工資。執行干警向其說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將面臨的嚴重后果。經耐心釋法說理和司法震懾,李某承諾愿意積極籌集案款,后經雙方協商后,申請人表示愿意寬限時間讓李某籌款。 4月19日,李某按約將18萬元執行案款交付到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第一時間通知申請人來法院領取。7名申請人拿到被拖欠一年多的工資后高興不已,向執行干警連聲道謝,稱贊執行干警高效辦案、司法為民。 (謝建國)
2021-04-23區人民法院“一鎮一法官”助力鄉村社會治理
南川網訊(記者 陳蕗穎)4月8日,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三級高級法官黃新來到河圖鎮,與鄉鎮干部、村民們就一起涉及農戶較多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進行交流。 交流中,一位村民代表提出了訴求:“我代表我們村80多名農戶發表意見,土地流轉費的問題困擾我們很久了,我們80多名農戶被拖欠土地租金數十萬元,希望法官能為我們提出法律建議,讓我們能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黃新了解情況后,詳細將該案進度、被執行人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村民進行了講解,提出了交付流轉土地等具體執行方案,并前往涉案項目現場實地查看情況,摸清涉案土地和被執行人資產情況,幫助案件執行順利推進。 其實,像黃新這樣的聯系法官,在全區每一個鄉鎮(街道)都有一位,這得益于區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一鎮一法官”服務模式。 今年3月,區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一鎮一法官”服務模式,在全區34個鄉鎮(街道)分別選派一名法官進行定點聯系,結成定點服務對子,定期或不定期到聯系鄉鎮(街道)常態化開展工作,讓“一鎮一法官”成為法院與基層黨委政府、村社和群眾溝通交流的紐帶。 根據“一鎮一法官”的工作內容,聯系法官要協同基層黨委政府推進訴源治理工作,釋法明理爭議較小的普通民事糾紛,參與重大案件、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的調處工作,深入聯系鄉鎮(街道)開展“五進五促”活動,為有需求的困難群眾協調開展審判事務。同時,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推送典型案例,推動鄉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助力鄉村依法振興。 此外,聯系法官還將根據鄉鎮(街道)的需求,加大對鎮村干部、基層人民調解員、訴訟聯絡員和綜治網格員的法律培訓和指導,增強法治思維,豐富法律素養,提高鎮村干部的法治觀念和執法水平,提高基層自治組織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水平。
2021-04-20區人民法院排憂解難暖民心 為民服務顯真情
■ 記者 黎明 全區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區人民法院將教育整頓作為一場強化“為民服務”宗旨意識的思想洗禮,作為一場自我革命、永葆清正廉潔政治本色的擔當之舉,作為打造高素質專業化法院隊伍的“必修課”。 老人贍養費執行到位 “真的太感謝你們了,不僅幫我拿到了贍養費,還送到我家中來。”3月11日,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將執行到位的案款送到88歲的老人王某家中。 王某是一起贍養糾紛的申請執行人,年近九十,行動不便,承辦人便驅車前往王某住所了解相關情況并電話通知被執行人王某的兒子王某一到場。 王某一到場后情緒激動、言辭激烈,考慮到老人剛出院且臥病在床,執行干警當即將王某一拘傳回法院。 回到法院后,執行干警向王某一釋法說理,告知其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王某一情緒漸漸平復,并認識到自己拒絕贍養老人的錯誤行為,表示愿意支付贍養費和醫療費。3月11日,王某一籌齊案款并主動交付至法院。 收到案款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將這筆案款送到老人手中。 跨行政區域巡回審判 近日,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秦偉一行,在武隆區趙家鄉香房村跨行政區域巡回審理了一起行政處罰爭議案件。 2020年8月26日,該村村民羅某因鄰里糾紛與同村村民楊某發生口角并將楊某打傷,2020年9月9日,武隆區公安局對羅某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羅某認為公安機關認定事實錯誤,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武隆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考慮到本案原告羅某年近六十,楊某更是87歲高齡,均居住于偏遠山區,區人民法院決定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審理該案。 庭審中,法官就爭議焦點、行政機關舉證責任、證人出庭作證權利義務等作出詳細的庭審說明。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原告提出的問題,結合案情和法律進行了答辯。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焦點展開舉證、質證,充分發表辯論意見。庭審過程歷時兩個多小時,現場群眾認真旁聽,秩序井然。 此次巡回審判實現了面對面的法治宣傳,將法律送到離群眾更近的地方,讓群眾了解行政審判,在具體案件中切實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威嚴和公平正義,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群眾有什么糾紛,不用跑法院法庭,我們上門立案、就地審理,能有效減輕群眾訴累,也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說。 開門納諫接受群眾監督 “建議通過定期舉行升旗儀式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強法院文化建設、隊伍建設,加強對干警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建議要加強基層法庭建設,加大巡回法庭審判力度,解決老百姓的實際問題,解決老百姓訴求的‘最后一公里’問題。” “建議進一步加強法院干警的政治教育,提升法院干警的政治素養;進一步思考如何在鄉村振興中體現法院作為、法律作用,并作出探索;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 …… 3月22日,區人民法院召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一次征求意見座談會,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代表、律師代表、人民陪審員、案件當事人代表、特邀監督員代表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會后,區人民法院認真梳理研究收集的意見建議,及時制定整改措施,研究解決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切實做到教育整頓讓群眾參與、受群眾監督、由群眾評判,確保法院隊伍教育整頓取得實效。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區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延伸司法觸角,強化便民利民舉措,及時回應和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區人民法院還通過重溫入黨誓詞、院長講黨課、警示教育、組織退休干部開展紅色教育等活動,把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推向更深更實。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