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投訴乙公司產品質量問題市場監管局不予立案行為是否合法?民事自認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發布時間:2021-11-05 10:48:34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其他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案件,甲公司投訴乙公司產品質量問題,某區市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其他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案件,甲公司投訴乙公司產品質量問題,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甲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行為違法并責令立案處罰,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中的自認行為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行為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1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貨值150萬元的熔噴PP《銷售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貨物。產品交付后,甲公司就產品質量向乙公司提出異議,雙方協議退貨退款。在乙公司已退還大部分貨款并派車拉回貨物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必須出具《產品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注明退貨原因“產品質量問題”。為盡早拉回貨物并再銷售,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出具了《產品退貨處理通知單》。

  在退款退貨事宜處理完畢后,甲公司根據《銷售合同》《產品退貨處理通知單》等證據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90萬元,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

  見民事賠償未果,甲公司又于2021年1月25日向某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乙公司銷售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請求罰款450萬元。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因投訴間隔事發時已達十個多月,相關貨物已經重新加工銷售完畢;而出貨時的《檢驗報告》又顯示產品質量合格。鑒于產品無法抽檢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市場監管部門遂決定不予立案。甲公司遂以某區市場監管部門不履行查處職責為由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川法院審理認為,行政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爭議產品無法實施質量檢驗鑒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處理的決定。本案中,產品質量屬于技術標準范疇,爭議產品質量指標應當是客觀上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等技術標準。乙公司自認處分民事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其主觀自認缺乏質量檢驗鑒定報告作印證,系孤立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因甲公司未及時反映情況,爭議產品已被乙公司重新加工銷售完畢,在產品質量違法事實無法查明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在法律上已不可能。在客觀事實嚴重不足導致無法進行查處的情形下,市場監管部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不屬于不履行查處職責,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綜上,區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周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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