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因未成年人購買摩托車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認為未成年人張某浩的購買行為沒有得到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追認,購車合同并未生效。經調解,張某浩將車輛退還給商家,商家退還購車款。
今年4月16日,12歲的張某浩通過微信與喻某簡單交流后,當日便在喻某開設的“摩托之家”購買一輛摩托車,張某浩通過微信支付車款1000元,并將車開走。4月19日,張某浩騎車時被父親張某??匆?,張某浩擔心買車一事被父親發現,便讓其朋友將車開走。幾日后,張某浩將摩托車送回喻某店內進行維修并支付了35元維修費。5月1日,張某模前往喻某開設的“摩托之家”,要求退還張某浩購買摩托車支付的1000元,喻某則要求張某模承擔車輛損壞的費用,雙方由此發生糾紛,糾紛經派出所調解未果。5月10日,張某浩的母親到店與喻某協商退車一事,雙方約定由張某浩退還車輛后,喻某退還一半購車款500元。后來,張某模以喻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摩托車為由將喻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1000元和車輛維修費35元。
庭審中,喻某認為自己沒有強制賣給張某浩,所賣車輛來源也合法,在購買過程中的價格和車輛情況也不存在欺騙行為,張某浩前來購買時與朋友一同前來,并未發現購車者為小學生。另一方面,車輛出售后已經造成了損壞,現在只能勉強使用。喻某表示愿意按照與張某浩母親達成的協議履行。
法院審理認為,其一,本案原告張某浩,在購買摩托車時為12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本案中,原告購買摩托車的行為,買受人需要承擔支付價款等義務,因此,原告的購買行為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二,準確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既要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亦要保證交易的安全。故在具體判斷中,除應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使判斷盡可能貼近客觀真實外,亦應注意價值側重,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本來初衷出發,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益之保護作為首要價值,予以遵循。雖然商品的價值不高,但是原告購買的物品為摩托車。我國對于摩托車的駕駛資質也做了嚴格的限制和要求。故本案原告的購買行為亦不屬于“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的情況。其三,本案中,張某模與喻某的第一次交涉中就明確表示要求其退還所購車款,因此應認定為拒絕追認,一旦追認后其法律行為便不可發生法律效力。而后,張某浩母親的行為,雖然與喻某達成一致意見,但是也附加了一些條件,也不能視為對張某浩購買行為的追認。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張某浩的購買行為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也就是說該合同并未生效。
承辦法庭法官經過分析,認為這是一件很典型也很簡單的案件,只要把相關的法律規定解釋給商家,商家一定能夠理解和接受。后經過法官耐心細致地給商家做工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張某浩退還喻某摩托車,喻某收到摩托車后立即退還1000元購車款。 (唐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