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發布不當言論損害他人名譽區法院:賠償并公開道歉
發布時間:2021-09-08 09:27:32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因在朋友圈發布他人照片和不當言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依法判決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因在朋友圈發布他人照片和不當言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依法判決發布者向被侵權人賠償500元,并在個人朋友圈發布聲明賠禮道歉。

  韋某曾在羅某手下做工,工程結束后,羅某認為工程不合格,便向韋某降價支付了工資。韋某認為羅某未按照承諾付款,便在微信中發布了朋友圈,言語中帶有臟話,并附上了羅某的照片,在照片上注明“這個人大家做涂料工都要注意,他是個說話不算話的人不能信任,吃工人下力錢良心何在”。韋某的工友隨后將該條朋友圈轉發到自己的抖音中,羅某看到后認為韋某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名譽,于是起訴至區法院,要求韋某刪除所發的朋友圈及抖音中對自己誣蔑、誹謗的不當言論并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名譽損失費5000元。

  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微信、抖音作為當前網絡流行的信息交流平臺,在信息傳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蓋廣的特點,公民發表的言論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進行廣泛的傳播。雖然韋某在庭審中稱起因是羅某虧欠韋某工資,但這并不能成為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不當言論的正當理由。韋某通過在網絡空間向不特定多數群體散布貶損羅某名譽的信息,對羅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侵犯了羅某的名譽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鑒于韋某事后已經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刪除了該條朋友圈,區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韋某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羅某賠禮道歉(道歉聲明在30日內不得刪除),并賠償損失500元。

  (甘悅倩)

相關新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