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誹謗他人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經法官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在朋友圈公開道歉。
王某、張某二人是夫妻關系,兩人與韋某曾經是朋友。2021年8月,張某向韋某催收之前的借款,韋某以各種理由推諉,經多次催收后,韋某明確表示:“有錢就是不還。”韋某在朋友圈發布張某照片并配文稱:王某、張某夫妻提供有問題的麻將。接著,韋某在微信群陸續發布消息:“××鎮張某、王某夫妻職業打假‘麻將’,請大家注意”以及“××這種人真是人渣”。韋某試圖通過朋友圈發布的內容,讓他人將王某、張某夫妻視為“職業老千”。韋某發布的以上朋友圈給王某、張某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王某、張某二人委托律師,多次向韋某寄送律師函,要求韋某及時停止其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韋某不予理會,并繼續惡意中傷王某、張某。二人遂起訴至區法院,要求韋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禮道歉,通過朋友圈致歉的方式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區法院承辦法官劉小彬在主持雙方調解過程中向被告釋法明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的違法、違法行為與所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韋某在朋友圈發布了不實言論,并且未經張某許可,不恰當地使用張某照片。該言論通過朋友圈的發布、轉發,對張某的個人名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韋某的違法行為和張某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公民有權要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韋某在聽完法官的法理分析之后,很快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調解并積極賠禮道歉。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韋某將連續7日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向原告夫妻二人道歉。原告夫妻也自愿放棄了要求被告精神損害的賠償訴求。
法官提醒:微信已經成為大多數人社交的一種重要工具,我們在使用社交工具時要時刻牢記“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使用時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相關法律規定。
(唐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