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兩男子獲刑
發布時間:2021-08-19 09:02:00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提供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提供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提供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而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拘役四個月的刑罰,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過網絡得知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可以獲利,于是辦理多張銀行卡,先后在廣東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將自己的手機、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的支付結算。周某共計獲利7060元,李某共計獲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勸解和陪同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查明,李某提供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的農業銀行卡、建設銀行卡、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卡等8張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以上銀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轉入資金共計100萬余元。周某提供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的上海浦發銀行卡、興業銀行卡、重慶銀行卡等11張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以上銀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轉入資金共計230萬余元。

  區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區法院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犯罪后的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秦丹丹 楊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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