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網訊(記者 陳蕗穎)日前,區人民法院大觀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狗被車撞致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法官耐心調解下,化解了雙方矛盾。
3月19日,宋某駕駛小型機動車沿大觀鎮至木涼鎮方向行駛,途中將楊某的寵物狗碾壓致死。民警出警后通知了宋某參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協商,雙方達成由保險公司和宋某共同賠償楊某4000元的調解合意。隨后,宋某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后拒絕履行之前已經達成的口頭約定,楊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某立即支付之前承諾的賠償款。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被告宋某表示在案發當日,他不了解原告楊某所養的寵物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對于造成寵物狗的死亡認為應該賠償,但是事后了解相關規定后知道原告未具備養狗的資質,而且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遛狗時未對寵物狗拴繩,自己駕駛的車輛屬于正常行駛,楊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并且當初調解合意時并未對責任進行認定,因此宋某拒絕履行。
原告楊某則認為,自己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已經在第一時間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承諾賠付2100元并按約定當場將賠償款轉賬給了宋某,同時宋某也承諾自行賠付1900元,這筆費用理應支付。
充分聽取雙方訴求后,承辦法官劉小彬向雙方當事人就該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了釋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楊某并未辦理狗證,無法證明狗系楊某合法財產。其次,原告方除了證人證言外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購買寵物狗的價值。再次,楊某遛狗并未系狗繩,未盡到完全的看護義務,對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方的侵權責任。此外,在責任認定中并未提及被告宋某的車輛存在違章的情況。
經調解,被告宋某同意將保險金賠付的2100元當場支付給原告楊某作為寵物狗死亡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