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外出吃飯后返回宿舍途中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發布時間:2021-08-16 09:05:06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區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外出吃飯后返回宿舍途中
  

  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區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外出吃飯后返回宿舍途中受傷不屬于工傷,判決駁回受傷職工要求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陳某是某建筑勞務公司職工,在公司承建的項目工地從事外墻刷漆工作。2020年11月30日下午6時許,陳某下班后,到工地外約100米遠的小面館吃完晚飯后,準備返回工地附近的宿舍休息,卻在經過施工中的食堂樓4層樓梯平臺時跌落受傷。

  2020年12月25日,建筑勞務公司向當地人社局提交陳某受傷的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同日向建筑勞務公司發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在其補齊資料后,人社局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陳某的前述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陳某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后不服,以某區人社局為被告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區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構成工傷。本案中,某區人社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陳某是在下班后到工地外面的面館吃完晚飯后,再返回到位于工地附近的宿舍途中摔倒受傷,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也不是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過程中受傷。且陳某的受傷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關于認定工傷的其他規定。

  因此,區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證據,依法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周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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