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職造成公司損失,需要賠償嗎?
發布時間:2022-06-14 08:47:57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近日,區法院辦理了一起因員工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依法判決員工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19775元。

  2018年12月,蘭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入職工作,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地點、薪酬等進行了明確,并約定蘭某在解除合同時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經公司同意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中還明確約定:蘭某若因違反國家法律、地方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后蘭某因個人原因于2021年1月18日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并于當日離開工作崗位,再未參與任何工作。該公司遂以蘭某違約解除合同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至區法院,要求蘭某賠償經濟損失七萬余元。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九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與蘭某簽訂勞動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蘭某離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未經公司同意強行離職或者不告知直接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本案中,蘭某于2021年1月18日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隨即離開工作崗位,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該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鑒于蘭某的突然離職確已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因此,根據其崗位性質和案件情況,依法判決蘭某向公司支付賠償金1977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稱為勞動者的“保護傘”,其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然而真正的保護不僅僅包括正面的、積極的守衛,更涵蓋令行禁止的行為及法律后果。現實生活中,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事項的行為經常發生,可能會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更有甚者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無論基于職業規劃或者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解除,注意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正確做法,履行個人法定和議定義務,提升法律意識,減少違法違約行為,從而更全面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盧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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