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戶籍登記糾紛,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訴請撤銷涪陵區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戶口登記告知書》的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陳某乙和陳某丙的訴訟請求。
陳某乙和陳某丙是陳某甲之子,三人的戶籍地均為重慶市武隆區某鎮,戶口性質均為城鎮居民家庭戶口。2006年,陳某甲與重慶市涪陵區某村村民喻某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約定喻某出售房屋磚混住房4間,豬圈、廚房各1間。陳某甲付給喻某房款25980元。2021年,陳某乙和陳某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至該房屋的登記手續。涪陵區公安局隨即作出《不予戶口登記告知書》,不予受理或登記。同年9月29日,陳某乙和陳某丙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涪陵區公安局撤銷《不予戶口登記告知書》。
區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對于城鎮人口落戶農村地區采取非常嚴格的限制政策,對于城鎮人口、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持否定態度。本案中,陳某乙和陳某丙均屬于城鎮戶口,申請到農村地區落戶顯然與我國戶籍政策不相符。被告涪陵區公安局經審查,作出《不予戶口登記告知書》并當場反饋符合法律規定。陳某乙和陳某丙訴請撤銷涪陵區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戶口登記告知書》理由不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周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