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市民田某經過公共道路時摔倒受傷,要求在該道路上排放油污的餐館進行賠償。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餐館承擔8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1000余元。
2020年6月,田某步行至我區某巷子時,因路面油污濕滑,摔倒受傷,造成右側內踝、外踝等多處骨折。該路段路面油污系由該巷一餐館后廚排放。田某認為,餐館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肆意將油污排放于公共路面,導致自己受傷,遂將餐館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餐館認為,田某的摔傷與餐館排放油污沒有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經現場勘察、多方核實以及根據原、被告雙方在庭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原告摔倒的具體原因,但被告餐館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在本案中,餐館將未經處理的餐廚油污直接對外排放至公共通行道路上自行放置的桶內,導致油污滲漏至路面并形成深色印跡,表明油污亂排及滲出現象形成已久,其亂排餐廚油污造成公共道路污染的行為,增加了該路段的通行困難。同時,根據田某提交的事發道路視頻和餐館提交的事發道路照片,至少能夠判斷出事發時田某通行的下坡道路有部分路面浸水未干,路面凹凸不平,且道路周邊有青苔。上述因素均可能導致原告通行時摔倒。在本案中,餐館對其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油污,有妥善處理的義務;而田某作為了解路況的成年人,其在通行時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綜合考慮上述原因,法院認為田某的摔傷由餐館負80%的責任為宜。
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判決由被告餐館賠償原告田某各項損失41446.96元,并承擔訴訟費1850元。
(盧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