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理一起(普通合伙)合同糾紛,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存在違約,導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代持股協議的訴訟請求,由被告退還原告投資款。
2016年3月1日,彭某與張某簽訂《股東合作及股權協議書》,約定某醫院的投資資本為750萬元,原始股東彭某占股60%,出資額450萬元,其中張某占彭某名下股份的6.67%,出資額30萬元,占醫院總投資資本的4%,認繳出資額30萬元,張某履行了上述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
因為彭某收到投資款以來,一直未給張某辦理股東工商登記以及張某沒有分紅等一系列原因,張某認為自己沒有獲得股東權利,遂將彭某起訴至區法院。
區法院審理認為,彭某在收取張某的出資后未向其他合伙人披露該協議內容,也未依法向張某告知該醫院的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等相關信息及按該醫院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盈余分配、虧損分擔等。彭某僅依據案涉《股東合作及股權協議書》收取了張某的30萬元出資,未履行該協議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合同義務,彭某的上述行為存在違約,導致張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綜上,區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的證據,依法判決解除原告張某與被告彭某簽訂的《股東合作及股權協議書》;被告彭某返還原告張某投資款30萬元。
(楊貞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