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發布時間:2021-04-01 09:00:32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肖某經人介紹在某建設集團公司承建的一個項目工地上做木工工作。同年4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肖某經人介紹在某建設集團公司承建的一個項目工地上做木工工作。同年4月5日,肖某在家里休息時接到工地通知,讓其次日下午上班。4月6日早上6點過,肖某駕駛摩托車從家里出發。上午10時10分左右,肖某駕駛的摩托車與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傷。同日,某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根據肖某本人陳述,其平時騎摩托車一般40分鐘到達上班項目工地。

  后來,肖某向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區人社局于2019年6月4日向肖某送達《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同年6月20日,肖某向重慶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建設集團公司自2018年3月至提起仲裁之時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9年7月18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駁回了肖某的仲裁請求。2019年10月23日,某區人社局受理肖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2019年12月16日,某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肖某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肖某遂向南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的證據,依法判決駁回肖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貨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根據前述規定,合理時間不僅包括上班之前或下班之后出發的時間點要合理,還包括往返于工作地與目的地所花費的時間段要合理,只有在合理時間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才視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原告肖某于當日早上6點過便駕駛摩托車從家里出發,10時10分許在涉案事故發生地發生了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肖某從家里出發時起至事故發生之時止,已超過了3個小時。而據其本人陳述從家到上班的項目工地騎摩托車正常只需40分鐘。且事故發生地距離上班項目工地還有一定距離。故,其從家出發到事故發生地所花費的時間不在合理范圍內,不符合前述規定關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的要求,其受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周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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