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網訊 近日,區法院審結一起涉“第四方支付”的非法經營罪。
2019年12月,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共謀為賭博網站等提供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并從中牟利。向某負責聯系賭博等網站、通道商、碼商,接受委托、商談、費率提成,并在湖南省長沙市成立工作室;曹某某負責搭建并維護第四方支付平臺(大俠平臺、小俠平臺、快代付平臺),為賭博等網站提供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唐某某作為工作室的管理人員,負責招募并管理彭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運營大俠平臺、小俠平臺、快代付平臺等,在接到賭博等網站轉來的收款指令后,在平臺內進行操作,通過銀行卡、支付寶等方式將非法資金流轉到賭博等網站提供的資金池內。至2020年6月10日案發,向某、唐某某、曹某某通過大俠平臺、小俠平臺、快代付平臺等第四方支付平臺,非法為賭博等網站提供支付結算的金額達2.58億元。
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共同為網絡賭博等網站提供非法資金結算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在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遂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唐某某犯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將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予以沒收。
以案釋法:
人們所熟知的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網絡支付方式均屬于第三方支付。由于相關機構對第三方監管力度大,很多違法犯罪資金若直接通過傳統的銀行卡轉賬或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資金中轉、結算,極易被追蹤、查獲,故“第四方支付”平臺應運而生。“第四方支付”又稱為“聚合支付”,是通過支付平臺、合作銀行、合作電信運營商等多種支付工具進行綜合支付業務,第四方支付平臺在外包業務過程中會出現通道聚合、信息聚合和資金聚合。
據介紹,資金聚合是指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終端用戶之間架設了新的支付機構,資金由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結算到第四方支付平臺控制的賬戶中,再由第四方支付平臺轉給平臺客戶,實現資金的第二次結算。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第四方支付平臺不能從事資金清算業務。但由于第四方支付缺乏相應的完善的監管,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通過搭建第四方支付平臺進行“二清”,為黑灰產業進行資金支付結算,對人民財產安全、國家網絡安全和市場經濟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本案便是典型的利用第四方支付平臺為賭博資金提供支付結算業務的案例。
本案中,賭博網站將非法資金轉入三被告人搭建的大俠平臺、小俠平臺、快代付等第四方支付平臺,非法資金進入被告人提供的賬戶后,被告人扣除手續費,轉至指定的賬戶,該過程發生了資金的聚合,該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罪中“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行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有力保障了網絡空間支付秩序的持續健康發展。
(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