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選舉制度與選舉原則
發布時間:2021-08-03 09:20:59 來源:南川網
新聞摘要:     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支撐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勢下,我們要高舉人民民主的旗幟,毫不動搖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要與時俱進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繼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2021年的全國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之際進行的換屆選舉,是全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體現人民當家作主、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又一次重要實踐。依法搞好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對于鞏固黨長期執政基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基層國家政權建設,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報從即日起,陸續推出換屆選舉相關內容,便于廣大干部群眾準確理解和正確貫徹執行好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有關文件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使我區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選舉制度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制度確立以來,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和不斷完善的歷史過程。

  一、概念

  (一)選舉

  選舉的字面含義為選擇和推舉,選舉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從廣義上說,是指一定的社會成員根據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選拔、推舉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活動;從狹義上說,指選民或者代表根據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方式,選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和有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行為。

  (二)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選舉制度既包括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的原則、程序和方式,又包括選舉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原則、程序和方式;狹義的選舉制度只是指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的原則和程序。

  (三)選民

  選民是指依照我國選舉法律的規定,達到法定年齡(年滿18周歲),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

  (四)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被提名推薦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候選人,并當選為代表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權利。我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權,是指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選舉人大代表的權利;公民的被選舉權,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被選舉為人大代表的權利。

  二、原則

  選舉原則貫穿整個選舉活動的主線,是選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設計其他各項具體制度的依據,選舉原則反映的是選舉制度的本質及其內涵,對選舉制度的具體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關于選舉制度的原則,概括起來,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黨的領導原則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進行修改。其中增加一條作為總則的第二條,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這就進一步明確了我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必須把堅持黨的領導作為第一原則。

  我們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要在各級黨委的堅強領導下,依法進行。從代表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意見的起草、成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工作領導機構指導小組、選舉時間步驟的安排、代表素質和結構的要求,經費預算,召開選舉工作部署會、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加強選舉宣傳工作等都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二)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是指一個國家內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的廣泛程度。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和選舉法第四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這一規定,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到選舉日為止年滿十八周歲,即享有政治權利,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是指享有選舉權的主體實現權利的機會是相等的,是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體現。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簡單的來說就是一人一票,一票一權。主要表現在:

  1.參選權的平等。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均享有選舉權。

  2.投票權的平等。每一選民在直接選舉本區縣(自治縣)、本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選區的同級人大代表的投票選舉。

  3.所有有效選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每一選票不能因為身份、地位、民族、種族、性別、年齡的不同而在法律效力上有差別,既不允許任何選民享有特權,也不允許對任何選民進行任何限制和歧視。

  4.代表名額的平等。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在分配我國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時,要注意按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原則統一確定。2010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選舉法修正案,其核心內容是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體現了“三個平等”的原則,即: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

  (四)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直接選舉指的是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人大代表,間接選舉指的是下一級人大代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簡單來說就是代表選代表。

  在我國,五級人大代表分別由兩種方式選舉產生,一種是直接選舉,即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根據我國選舉法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大代表和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即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另一種是間接選舉,即由選民按選區選出本級人大代表,再由這些代表依法投票選舉產生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根據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我國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是從1953年第一部選舉法開始的。當時我國正處于新中國建立初期,國家的經濟比較落后,交通、信息閉塞,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和文化水平還不高,實行較大范圍的直接選舉有一定困難,因此1953年選舉法只規定鄉、鎮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實行直接選舉。隨著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發展,1979年我國重新修訂了選舉法,將直接選舉擴大到縣級。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既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能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得到較好的實現。

  (五)差額選舉原則

  差額選舉是指正式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名額的選舉。相對于等額選舉,差額選舉可以使選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選擇余地,切實提高選舉的民主化程度,從而有利于選出人民群眾滿意的代表和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1.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即實行差額選舉。具體的差額幅度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2.選舉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實行差額選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根據上述規定,正職領導人員實行差額選舉是原則,只有在提出的候選人只有一人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等額選舉。副職領導人員和人大常委會委員則必須實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進行選舉。

  (六)無記名投票原則

  選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無記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時,選舉人不必在選票上署自己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響,并由本人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的方式。相對于記名投票或者以起立、舉手、鼓掌表決等公開表決方式,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更民主,投票人不受外界的干擾,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投票,使選舉的結果更加真實。在選舉中,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選舉或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或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無記名投票是我國現行選舉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無記名投票經歷了一個逐步確立的過程。無記名投票原則是從公開選舉中產生和發展而來的。18世紀末期以前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公開選舉,這不利于選舉自由、公正地進行。隨著選舉制度的改革,逐步產生了無記名投票,并使這一選舉方式不斷發展和完善起來。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勞動人民群眾在各革命根據地范圍內,就曾開展過一系列民主選舉活動。這個時期的選舉表決采用過投豆、舉手、畫圈、投票等表決方式。1953年新中國第一部選舉法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采取了舉手與投票并用的表決方式。1979年憲法、選舉法明確規定了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用無記名投票的優點:一是可以增強選舉的可信度,因為投票人不會顧忌投票后,當事者知道是誰投了反對票,誰選了或者沒有選自己而受到打擊報復。二是可以正確反映真實的民意、體現民主,使選舉人免除顧慮,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還能有效的避免可能出現的某些違反選舉規定的行為,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缺點是有可能出現惡作劇或者廢票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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