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重慶市南川區應急管理局
受委托單位:全區34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工業園區管委會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渝府令198號)的規定,重慶市南川區應急管理局委托全區34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工業園區管委會,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本鄉鎮(街道)、園區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重慶市南川區應急管理局的名義,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行使行政檢查權,出具《現場檢查記錄》文書;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責令整改指令書》,并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出具《整改復查意見書》文書。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并立即向委托機關報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對監管對象直接行使警告、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實施簡易程序(對公民處200元以下,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出具《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個人),《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單位)》文書;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對不屬于委托單位法定職權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移交相關有權部門處理;
(五)事故報告及協查權。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本區域內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配合區應急局等相關單位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善后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牽頭處理。
三、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⒈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⒉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⒊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托單位可以適時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⒋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重慶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的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6.委托單位可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職能的調整變化,對委托的范圍、方式、內容和有關管理辦法適時做出調整。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⒈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⒉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具有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⒊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⒋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⒌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統一使用委托單位制作的行政執法文書;
⒍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檢查、執法公開、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報告、案件移送管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執法考核、行政執法統計、行政執法檔案等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
7.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8.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有效期從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