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禁漁區內嚴禁非法捕魚,但仍有人貪圖利益鋌而走險,讓自己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今年6月26日,南川區公安局偵辦的猶某、張某涉嫌非法捕撈一案在涪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二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和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的刑罰。同時,支付生態環境賠償損害費7600元。
2023年1月3日,南川區農業農村委將犯罪嫌疑人猶某、張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移交區公安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2022年8月9日晚,犯罪嫌疑人猶某攜帶自制電魚器、水褲、頭燈等作案工具,伙同犯罪嫌疑人張某至南川區南城街道文鳳2組嚴家壩隧道旁鳳嘴江河段,采用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漁獲物凈重3.455千克。經南川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認定,該河段系南川區長江流域十年禁捕水域,二人使用的捕撈工具為禁用漁具“電魚器”,捕撈方式為“電魚”。今年6月26日,涪陵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罪對二人依法判處刑罰。
民警提醒,禁漁期是天然水域魚類產卵繁殖的重要時期,也是保持魚類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時期。在此期間,使用禁捕工具捕魚將會對魚類產生毀滅性破壞,對生態環境影響極大。因此,廣大市民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要為了口腹之欲或蠅頭小利非法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