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違法犯罪 守護綠水青山
——公安環境安全保衛知識問答
公安環保警種與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有何區別?
公安環保警種主要從事刑事執法工作,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
生態環境等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實施行業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一般環境違法行為一旦上升到觸犯刑法,則由公安環保警種依法偵辦,追究相關人員及單位刑事責任。
現目前重慶市、區(縣)兩級公安環保責任警種與生態環境、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均已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職能優勢,有效提升了環保行政執法權威和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的打擊效能,確保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深度銜接、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形成了良好的環保執法合力。
如果發現身邊的環境污染等行為,要如何向公安機關反映?
污染環境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群眾難以直觀判別污染物的性質,很難區別是一般環境違法還是環境犯罪,因此群眾發現污染環境行為后,可撥打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話“12345”進行舉報,也可撥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登錄重慶市公安局網站gaj.cq.gov.cn“有獎舉報”專欄進行網上舉報。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行政部門
會通過行刑銜接機制開展相關核查、調查工作。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包括哪些罪名?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指個人或單位違反國家關于環境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污染或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并應受到刑事懲罰的行為。
具體可分為污染環境犯罪、破壞自然資源犯罪,前者包括污染環境罪等罪名,后者包括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盜伐、濫伐林木罪等罪名。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共涉及15個罪名。
什么是“河庫警長制”?
為深入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和“四個扎實”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河長制工作的決策部署,2018年9月21日,市公安局聯合市河長辦印發施行《關于全面實施河庫警長制工作的意見》,緊緊圍繞“河暢、水清、岸綠、景美”治水目標,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職能作用,強化河庫水域生態環境犯罪“打、防、控”,推行實現了“三級河庫警長制”全覆蓋。
工作目標
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河庫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全市河庫生態環境安全。
市級河庫警長
負責全市河庫警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和考核監督。
河庫副總警長
“三督導”,督導河長制任務推進,督導下級河庫警長履職,督導聯動協作機制運轉。
區(縣)級河庫警長
“三推進”,推進破壞河庫環境資源犯罪打擊,推進河庫突出問題聯合整治,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完善。
鄉鎮(街道)級河庫警長
“三落實”,落實履行刑責治污主責,落實常態化河庫巡查,落實線索排查信息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