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部門職責):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第六十九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職責):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智能終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第七十條(學校職責):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第七十一條(監護人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2)《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應當通過安排專業人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指導和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第十六條(學校職責):學校應當將提高學生網絡素養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制度,依法規范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能終端產品,幫助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培養學生網絡安全和網絡法治意識,增強學生對網絡信息的獲取和分析判斷能力。第十七條(監護人職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便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等功能。
//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職責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網信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