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處理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二條: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4)《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信息訪問權限,控制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知悉范圍。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并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來源:網信重慶